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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乡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巴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6196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乡城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乡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乡城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乡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巴某某主动到乡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上交了一支疑似小口径步枪(枪号:03779)。经甘孜州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枪弹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小口径运动步枪一支由乡城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乡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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