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在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南马大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在道凯旋酒店门口处与犯罪嫌疑人庄某某发生口角,庄某某下车殴打陈某某将陈某某打伤在地。后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本院认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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