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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702号

被不起诉人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7********,出生地江苏省沐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苏省泗阳县**乡**村**庄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在“小马猴俱乐部”微信群发布虚假信息欲以2800元的价格出售一部苹果XS二手手机,被害人程某某表示愿意购买,双方相互加微信好友,后庄某某以购买手机需交订金、寄送快递需路费等事由骗取程某某的信任,程某某在位于合肥市三里街天长路永康**宿舍**幢**单元**室的家中通过微信向其转款共计4598元,后庄某某无法联系。2020年4月,程某某报警,公安民警在广州将庄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庄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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