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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盗窃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平凉市泾川县人,住现住华亭市**镇**小组**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康某某酒后在华亭市西华镇梅苑小区北门附近遇到醉酒的董某某,两人同时到菊苑小区西门附近的阳和食府牛肉面馆吃饭时,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趁董某某酒醉之际,盗得董某某放在餐桌上的iphone8plus手机一部,董某某手腕上佩戴的手表一块。华亭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iphone8plus手机价值288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及手表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失主。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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