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48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0********,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3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胡某某伙同黄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刘某某(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张某某等人,由黄某某、陈某某负责从网上找愿意提供身份证信息注册公司的法人,胡某某负责带法人注册公司及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张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负责配合胡某某、黄某某注册公司及带法人到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胡某某、黄某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上述物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将上述物品收购后出售给常某某、符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合计出售40多套公司资料,并帮助他人转移巨额来历不明的资金,非法获利十余万多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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