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80********,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甘肃省华亭市人,系华亭**集团**煤矿**队副队长,住华亭市**镇**路**号**幢楼**单元**室。2020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观赏为目的用手机在淘宝网上购买“折衷鹦鹉”一只,先行支付定金1000元,并与商家相约在陕西省西安市现场交易。同年9月19日,张某某委托同事强某某在西安市代其验收购买的折衷鹦鹉并捎回华亭市,同时支付余款4000元,之后张某某将购买的折衷鹦鹉一直饲养在家,直至2020年7月15日案发。经宁夏晟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涉案动物为野生动物,物种为折衷鹦鹉,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甘肃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协查通知、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强某某、叶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宁夏晟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登记保存的折衷鹦鹉由华亭市公安局协商有关单位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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