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2197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5月28日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执行。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自2018年10月20日至11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无证开采**镇**村**湾矿点的膨润土矿2123.5吨,销售至湖北**膨润土有限公司,获款135177.8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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