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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早某某、早某甲等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早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1********,傈僳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公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早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年底,被不起诉人早某甲与早某某、麻某某在明知杨某某、早某乙等人向走私牛老板收取过路费的情况下,多次收取杨某某、早某乙等人以“工作经费”上交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行为,但鉴于涉案金额不大,案发后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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