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公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镇**卫生院,现住耒阳市***街道办事处***10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从耒阳市**镇**卫生院退休后,于2016年在耒阳市***街道办事处**10组自己家中开设私人诊所,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及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诊所里面给人打针输液。2019年6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害人段某某因身体不适,来到曹某某开的私人诊所打针,曹某某就帮段某某挂针输液(氯化钠、奥美拉唑),在输液过程中,曹某某发现段利妹神志不清,面部苍白,出现不良反应,然后就对段某某采取了紧急抢救措施,看还是不行,就喊其侄儿曹某某开车把段某某送至耒阳市人民医院抢救,耒阳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段某某在送到耒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时已死亡。经耒阳市卫生健康局查询,未检索到姓名为曹某某(身份证号码:4304191955********)的医师资格执业和执业注册信息及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信息。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死亡。
案发后,曹某某亲属与被害人段某某的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段某某的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及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急诊病历、案件移送书、现场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照片、医师执业信息查询证明、医疗机构执业信息查询证明、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曹某某、曹某某、曹某、刘某某、曹某某、谢某某、曹某某、林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的行为虽然不是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但结合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和执业注册信息及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其该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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