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康市,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镇吃午饭期间喝了2两半白酒,同日1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号牌赣B3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田县**镇**大街与**路交叉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后其被带至青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7mg/ml(117mg/100ml),高于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0.8 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记录查询证明、归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丽医所[2020]毒鉴字第1077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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