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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甘E*****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秦州区*路涵洞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酒精含量为107.9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虽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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