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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3********,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住高州市**街道******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2019年11月10日驾驶粤K*****号小轿车从石仔岭市场往G207国道方向行驶,于13时41分途经高州市石仔岭街道**路**汽修厂复杂路段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驶往非机动车道碰撞在非机动车道拉环卫人力三轮自行车作业的环卫工人刘某某,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刘某某不负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家属能积极和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社会危害性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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