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19〕9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祁阳县**镇**路**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2月16日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1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祁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14日以来,伍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祁阳县黎家坪镇过境路转盘旁一门面内组织以“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中午1点钟的时候组织四、五十个赌客进行赌博,至第二日早上6、7点钟时结束,赌场的赌客由伍某某喊过来赌博,刘某某安排李某某到赌场做事,具体是伍某某安排李某某在赌场内负责赔付及抽“水子钱”,另外刘某某还安排其父亲在赌场负责保管水子钱以及负责买烟、槟榔、水等物品免费提供给赌客食用。赌场每天抽“水子钱”达二、三万元,至2017年3月6日止,赌场共抽得水子钱达四、五十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祁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某是赌场的组织者,不能证实其在赌场内领取高额工资或者分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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