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张君墓镇**村**组。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窜到本市上冲村中兴街30号,趁被害人周某某的家禽店无人之机,强制拉开家禽店的闸门进去,盗窃了该店一个装有4000多元零钱的纸箱后逃离现场。2019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周某某损失,得到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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