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县**镇**村**组**号,住射阳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1月8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上午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丈夫王某某至射阳县长荡镇胜利桥村一组长胜路,窃得被害人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金箭牌电动车1辆。经射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90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与王飞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4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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