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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本市未央区团结村三组的一诊所内非法行医,10月17日被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2年2月22日,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进行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继续在该诊所内非法行医,遂对其再次行政处罚,并告知继续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2016年3月4日,在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遂对杨某某行政处罚6000元后,并将该案移送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平时表现等书证;2、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三次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虽然非法行医时间较长,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在第三次被行政处罚后即停止非法行医活动,回归社会并在新单位表现良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同时被不起诉人家中经济状况一般,父母年龄较大,孩子尚在读书,本人亦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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