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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储存枪支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诉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某某(值班律师),贵州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1月30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31日重报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侦查人员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位于贵州省惠水县**乡**村**组的家中查获火药枪疑似物一支,经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射钉弹及金属弹丸类填充物或其他物质,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案发后杨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枪支一直存放在家中,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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