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路**巷**号(户籍所在地大田县**乡**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12月15日、2008年11月1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十日;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7日被大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4月12日被大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小伟,福建联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提起公诉,于同年4月13日、11月3日两次建议延期审理。同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
大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与刘某乙、范某丙等人在大田县**KTV V**包厢内喝酒,期间,林某甲未提供酒卡欲领取寄存酒未果,后另行购买新酒时又因未携带钱款需等待朋友转账而未及时付款,服务员等待几分钟后准备将酒收回。林某甲心生不爽,付款后继续饮酒。凌晨1时至2时期间,服务员多次通知打烊并将音乐停播。2时30分许,林某甲醉酒后为发泄情绪,剩余的啤酒及桌面上的酒杯30个、烟灰缸1个、点歌器显示屏1块砸坏并造成地板砖毁坏1块。经大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2103.24元。
2019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赔偿被害人林某丁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谅解。
经本院审查提起公诉以后,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且经本院两次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并进行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