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东部新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空港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来到成都市东部新区**镇**街**号被害人汪某甲家中,窃取汪某甲放在二楼卧室内的1000元现金。随后汪某某又将被害人放在楼梯间的一个蓝色狗笼盗走。汪某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汪某甲女儿胡某某发现,胡某某报警。警察将汪某某挡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赃款1000元。
赃款现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汪某某出具谅解书。归案后汪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且本案赃款已经发还被害人,汪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汪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