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3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11971********,汉族,文化程度硕士,原浙江**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姚某某(另案处理)在担任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本市下城区**路**号**室)控股公司浙江**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采用报销虚开发票、销售产品不入账、出售废品不入账的方式,设立“小金库”,将资金用于给小部分单位员工发放绩效奖金。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管理“小金库”账目,并以发放奖金的方式通过“小金库”获取共计人民币80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经全部退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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