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3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60********,汉族,文化程度本科,**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院**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至2019年,姚某某(另案处理)在担任浙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本市下城区**路**号**室)控股公司浙江**院**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院)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采用报销虚开发票、销售产品不入账、出售废品不入账的方式,设立“小金库”,将资金用于给小部分单位员工发放绩效奖金。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任职期间,在明知**院总经理姚某某通过非法手段设立“小金库”的情况下,仍然接受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的两笔共计人民币55万元的奖金。
2019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赃。9月29日,王某某向公司汇报了姚某某打给其人民币55万奖金的情况。10月23日,浙江***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报案。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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