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18〕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昭通市彝良县**乡**村**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定安,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4月13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8年5月21日至2017年6月11日)。
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云A3****号小型轿车由昭通市往昆明市方向行驶,17时16分许,行驶至会泽县境内兰磨线K1862+500M(原功待二级路K111+500M)处,所驾车与路上行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相撞,致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受伤及云A3****号车受损,随后,周某驾驶的与云A3****号车同方向行驶的云C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碾压到受伤卧于路面的高某甲,致高某甲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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