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04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2月2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新索公司购买了12台具有“嗨购”功能的自动售货机,并事先向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审核、邦定身份信息、银行卡、联系方式等结算、监管手续,成为该公司的下线。运营商杭州猫小贩科技有限公司从每笔交易金额中抽取2%左右的服务费。并将该自动售货机摆放在金华市鞋塘镇开尔公司食堂、金华市鞋塘镇一米嘀嗒物流车间、金华市孝顺镇普莱德电器有限公司、金华市孝顺镇浙江荣胜工具有限公司、金华市赤松镇万融洁具有限公司、金华市白龙桥镇乐嘉厨具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绿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派尼尔公司等地供他人使用“嗨购”功能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人员使用手机扫描售货机上的二维码,进入杭州猫小贩公司建立的网络平台,选择“嗨购”功能后支付1元、3元、5元不等的钱款进行押注,以此来博取价格更好的财物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其在此期间从上述自动售货机上共获得的“嗨购”金额为人民币9余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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