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5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街道**社居委**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 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1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途径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酒家停车场时,发现受害人杜某某皖AL****江淮汽车(车牌皖AL****,咖啡色)左后车窗未关,趁机盗窃该车内现金2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本案王某某盗窃现金2900元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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