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5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住**街道**社居委**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 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1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途径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酒家停车场时,发现受害人杜某某皖AL****江淮汽车(车牌皖AL****,咖啡色)左后车窗未关,趁机盗窃该车内现金2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本案王某某盗窃现金2900元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