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梅县区**镇**村,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晓丽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王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广东省**农林有限公司担任文秘工作。王某某借由他人名义成立了梅州市**园林有限公司、梅州市**农林有限公司、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梅州**农林有限公司、梅州市**农林有限公司、梅州市**农林有限公司、梅州市**农林有限公司、梅州市**农业有限公司、梅州市**农林有限公司、梅州市**农林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并成为实际控制人。2014年至2016年期间,邓某某根据王某某制定的上述十一家公司的竞标各标段报价,制作了该十一家公司参与相同标段不同报价的标书,用于参与梅州市梅县区**碳汇抚育工程建设项目、梅县区**碳汇重点生态工程项目、梅州市梅县区**碳汇森抚育工程项目、梅县区**水源涵养林工程、梅州市梅县区**碳汇森抚育工程项目(第二期)、2016年梅县区**生态景观林带提升工程项目、2016年梅州市**山地植被恢复项目、梅县区**发展及保护专项资金(抚育方向)、梅县区**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项目的串通投标,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569225.67元。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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