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梅江区**公园**花园,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在王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广东省**农林有限公司担任出纳工作,并为王某某借由他人名义成立、由其实际控制的梅州市**园林有限公司、梅州市**农林有限公司、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梅州**农林有限公司、梅州市**农林有限公司、梅州市**农林有限公司、梅州市**农林有限公司、梅州市**农业有限公司、梅州市**农林有限公司、梅州市**农林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管理资金出入。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丘某某根据王某某的指示,在上述十一家公司参与梅州市梅县区**碳汇抚育工程建设项目、梅县区**碳汇重点生态工程项目、梅州市梅县区**碳汇森抚育工程项目、梅县区**水源涵养林工程、梅州市梅县区**碳汇森抚育工程项目(第二期)、2016年梅县区**生态景观林带提升工程项目、2016年梅州市**山地植被恢复项目、梅县区**发展及保护专项资金(抚育方向)、梅县区**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项目串通投标过程中,为该十一家公司操作银行K宝缴纳投标保证金,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569225.67元。
本院认为,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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