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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十郧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2197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郧阳区**林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住十堰市东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号。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12日,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4日,郧阳区**林场**王某某、会计甘某某、工作人员张某某、姜某某、刘某某五人,经过共同商议,将金某某一个月前走失到**林场并长期滞留林场的两头黄牛捕杀,并将牛肉、牛骨等物分给上述五人(其中每人分得牛肉、牛骨等约40斤,剩余的放在林场冰柜中储藏),经初步调查,其中一头黄牛重约600斤,另外一头黄牛重约400斤。经过郧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头牛合计价值两万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失主金某某在郧阳区**镇**村山沟处散养了40余头牛,该处距离**林场场部12-13公里。金某某不定期上山查看牛有无跑失、摔伤。2019年9月至10月份期间,金某某发现其4头牛走失。因金某某脚受伤,在家休养1个月,没有及时上山寻找遗失的牛。

2019年10月份,张某某等人在林场场部附近树林中发现2头牛,有时跑到林场菜地吃菜。这2头牛在林场场部附近滞留1月有余,无失主来寻找。期间,王某某、张某某向马龙河村村民曾某某、李某某打听过有无牛走失,曾某某、李某某均反映该村无人养牛。

2019年11月4日,王某某、甘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商议:长时间无失主来找牛,把牛杀了吃点牛肉。甘某某等人遂请杀牛师傅汪某某到林场,一起将2头黄牛杀掉,每人分得牛肉、牛骨约40斤,剩余的牛肉放在林场冰柜中储藏。

2019年11月5日,金某某到**林场找牛,在林场场部附近发现牛肠、血迹,遂怀疑其牛被杀。金某某在向张某某打电话打听牛下落未果的情况下,遂于11月6日报警案发。

2019年11月10日,王某某与失主金某某达成协议,王某某等5人赔偿金某某25000元。

2019年11月21日,经过十堰市郧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头牛合计价格为20000元。

本院认为,甘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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