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遂宁市人,住遂宁市船山区**街**号*栋*单元*楼*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观紫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学大众牌小型轿车从仪陇县大仪镇街道向观紫镇方向行驶,途经仪陇县301乡道(丁大路)2km路段(富尔垭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21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5 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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