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2日0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甘E*****号小轿车与张某驾驶的甘K*****号小型轿车,在国道***线秦州区**镇**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因秦某某操作失误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采集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血液酒精含量为158.87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秦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系初犯,检查中积极配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能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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