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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住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镇***路****院旁边将一辆淮海牌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同年9月23日,被盗车辆经物价鉴定,价值为2382元。2020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悔过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系初犯、偶犯,被盗车辆已返还被害人,没有造成损失,其患******,不适宜关押,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悔罪、悔过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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