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经本院批准,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1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在陆良县三岔河镇白岩村委会海子里自己居住的大棚简易房门口处,酒后与妻子吵架过程中,用银白色不锈钢汤勺打伤前来劝架的廖某某头部,随后又用刀杀伤廖某某腹部,经鉴定,廖某某的损伤达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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