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委**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同日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华坪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8日重新移送起诉。
华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8日23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李某某等人酒后到华坪县**镇河滨花园途径**路下坡路段时,迎面来的李某看了马某某一眼,马某某便辱骂李某、用脚踢并叫其道歉,李某道歉离开现场。随后李某打电话邀约胡某某、李某甲二人到**路坡坡帮忙打架,在河滨花园广场入口处寻找到马某某、李某某双方理论,进而发生打架。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被打后不服,与李某某回到**镇**大厦1411房间,马某某用微信语音电话邀约杨某某等人参与打架,李某某电话联系郑某某,杨某某叫上范某某(15周岁)、罗某某并带上锄把骑摩托车到达现场,几人聚集后马某某、李某某、范某某等人持锄把往**路下坡方向跑去,殴打正在寻找手机的李某、李某甲、胡某某,致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过后马某某、李某某朝**镇**方向逃离,杨某某骑摩托车载上范某某、罗某某回到租住房。经华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李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华坪县公安局认定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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