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5********,汉族,技校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30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由南往北方向沿湘乡市051县道行驶,途经山枣镇双田村康家湾丁字路口地段左转弯进入村道后,因会车让行往051县道倒车时,与在051县道上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黄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1日16时16分许,黄某某经抢救医治无效死亡。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系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舒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