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31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上海**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璋,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15分许,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C1****号小型轿车沿温州市龙湾区瓯海大道北侧辅道由东向西行经建中街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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