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镇**村**社,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沣东新城六村堡一家馋嘴鱼饭店吃饭时饮酒,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驾驶陕A****X号灰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丰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丰产路与西三环十字处,被在此执勤的沣东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0104J号鉴定: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1.9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血醇鉴定报告、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身份户籍及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以上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着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为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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