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82********,汉族,初中,大庆**工程有限公司生产办主任,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住大庆市让**区**城**室。2019年7月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安达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串通投标罪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由安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大庆市**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将压裂返排液处理服务项目指定给大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先行入场施工。2016年8月,**公司为给**公司结算工程款,由**公司生产办主任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通知李某甲补办招投标手续,为了达到李某甲所在的**公司中标的目的,贾某某将**公司金额689万元服务项目的信息告知李某甲,还为李某甲联系介绍了大庆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庆市**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乔某某帮助其陪标。李某甲与乔某某取得联系后,乔某某为李某甲所在公司提供了“**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入网证、授权委托书、公司公章。尔后,李某甲经请示张某某同意后,指使**公司的员工出纳员雷某某为上述两家陪标单位提供了共计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并由雷某某、高某某等人冒用上述两家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了递交投标文件、签字活动,最终**公司以633.88万元中标。
2016年,**公司将742万元的污水预处理承揽服务项目以及917万元的聚乙二醇等两项化工产品项目(实为污油泥处理项目)在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指定给**公司先行入场施工。2017年9月,李某甲为与**公司结算上述施工项目的工程款,再次找到乔某某等人陪标,乔某某向李某甲提供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入网证及公司公章,尔后李某甲经请示张某某同意,由**公司出资共计20万元为**公司等多家陪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购买并制作投标文件,指使本公司的刘某甲、史某某等人充当陪标单位的代理人,最终,**公司分别以667.75万元和880.32万元的中标。
2019年6月21日,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办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犯罪线索并立案侦查,期间,对涉嫌犯罪的李某甲、张某某、雷某某等人依法进行了讯问,2019年7月2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贾某某到案接受讯问后被采取强制措施,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地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经过。
上述事实清楚,有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陈述,涉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雷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以及刘某甲、乔某某、焦福斌、李某乙、王某某等人证实,有书证汇款记录、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存档资料、工商档案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作为**公司的生产办负责人,出于公司业务工作需要,为先入场施工的**公司结算工程款必须履行招投标手续的考虑,介绍推荐了陪标企业,其客观行为上虽然实施了招标企业与投标企业的串通行为,但其并非出于个人的非法目的和利益考虑,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肉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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