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2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皖******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由灵璧县**镇笑果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笑果大道笑果饲料厂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90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灵璧县第一人民医院对其抽血送检。后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中心检,赵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2.0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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