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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重婚案)_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汾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县,住山西省吕梁市**市*****座****,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赵某某在文水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二人在汾阳市顾仁华庭居住并育有一女赵某某,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赵某某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便于2017年9月带着女儿离开汾阳市顾仁华庭家中。之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朋友介绍与郝润根相识,以夫妻名义相处期间赵某某怀孕,于2019年4月30日在汾阳市中医院生育该二人的孩子,取名叫郝某某,二人并以夫妻的名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抚养该孩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认定的赵某某犯重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汾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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