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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51982********,朝鲜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社区**组。2020年1月10日因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黑B****A号奥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长青路滨江国际小区北门时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3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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