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93********,藏族,文盲,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乡**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到雅江县农贸市场购买货物时发现“**豆芽蔬菜摊无人看守,便进入该店铺盗取了店主受害人袁某某放置在该桌面上的一沓现金1940元,并放入自己所穿外套口袋内,逃离现场。
2019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到雅江县公安局刑警队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及亲属已向受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以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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