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7********,汉族,高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彭某甲彭某甲得知邵东县**技术用房项目后,便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彭某乙、唐某某四个人商量:以出合伙资金的方式,挂靠陈某某入股的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其中陈某某出资500余万,占股三分之一;唐某某出资150万,占股十分之一;彭某甲出资500万,彭某乙出资200余万,还有一些零散股东出资200万左右)。彭某甲负责协调与**局长朱某某的关系。
之后,彭某乙、陈某某、唐某某分别通过给湖南省**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转入60万的方式作为投标保证金,并支付一定的费用,要求这四家公司开具介绍信、制件标书报名投标等,四家公司采取围标的方式,投标邵东县**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工程。
2013年7月9日,湖南省**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投标报价3659.16万元,中标邵东县**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工程。
2019年12月25日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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