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鲜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鲜某某在其承包的通江县小江口汽车城工程施工过程中,拖欠冯某某、苟某甲、苟某乙等多名民工工资总计53255 元。案发后,经政府相关部门发出限期支付令后仍未支付。到2018年9月25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鲜某某将拖欠的53255 元民工工资全部支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在起诉前支付了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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