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6********,汉族,高中文化,职业无业,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15时许,祁阳县黎家坪镇荷叶塘村邹某某因建房与邻居唐某某家发生纠纷,唐某某用撬棍将邹某某的左手、后背部位打伤,经鉴定,邹某某的左尺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2019年7月30日,经民警调解,唐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19年7月31日,唐某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