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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陈某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张某某在明知自己因赌博欠高利贷、银行黑户、没有经济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资工艺品厂、放高利给同事等事实,不断骗取陈某某办理信用卡和贷款给其使用,至2019年1月,张某某骗取陈某某钱款共计2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益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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