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陆礼俊)(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镇**村**村**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大厦**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套取晋江市***(泉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顺丰快递月结卡号,用于免除自己支付快递运费,共获利人民币1186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陆某某涉嫌盗窃罪的定性有误,但认定陆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