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郑丽婷,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陈某某在本市湖里区**社执勤点前,双方因债务纠纷引发冲突,其间被害人陈某某徒手击打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头部,致被害人陈某某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门诊病历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笔录;6.其他综合性证据材料:人员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判决书、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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