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沾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阮某甲(曾用名阮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阮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阮某甲驾驶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滨州市沾化区**队**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阮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被不起诉人阮某甲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实际损害,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阮某甲供述;3.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阮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阮某甲实施犯罪时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实际损害,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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