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现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楼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15时许,在滕州市**镇**楼村,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乙因买卖土豆装卸货发生争执,双方在肢体冲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孙某乙面部打伤,致其右侧眶内、下壁骨折,眼部挫伤。经滕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乙人体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孙某乙陈述,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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