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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台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性,1979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码61230119791106****,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汉中市汉台区**局,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巷*号*单元*室。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相关事项,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12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2时00分,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F7E1**号小型客车(载二人,门某某、崔某某),沿汉中市汉台区宗营镇中心街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宗营镇社区居委会门口右转弯驶入过程中,逢行人袁某某步行沿该路段由东向西通过该门口路段时发生刮撞,致袁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第61070312020000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途经人流密集的城镇时缺少对路面动态情况的观察,并未按照规范安全的驾驶操作,在逢行人袁某某通过门口路段时未停车让行以致发生刮撞是构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据此认定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付某某能够主动报警投案,拨打急救电话抢救被害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事后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该付自愿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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