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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三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3年4 月10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22732199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环城东路561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8日被依法监视居住,现在家。

值班律师:韦国云,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贵JM****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老虎洞往三都县城方向行驶,20时24分行至三都县三合街道办事处金桥商业街南段路段(三麻线0 公里50米处)被三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血样酒精含量较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或者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申请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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